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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上海市两轮电动车上牌要求)

2024-01-26 07:53:20236
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时速高于20公里、车重超过40千克的电动自行车将被禁止生产、销售和上路。上海整治的重点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那么,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上海市两轮电动车上牌要求)

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最新

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在2014年3月16日前带齐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申领。

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

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所有人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申领临时号牌。

2013年11月8日后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备注:

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每人限登记一辆。

上海市电瓶车上牌要求

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

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

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二是根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核发的《临时号牌》。

三、申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当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分两阶段开展: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14年9月1日后(含本数),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

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不含本数)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日后(含本数),《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一)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

(二)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未取得正式号牌的。

2021上海电瓶车上牌照要求

1、所有人是本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IC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4、上述代理人或办理人是外省市户籍的,代理人或办理人还需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须为2013年11月8日前开具)。2、无购车发票且系公民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不得委托办理。上述身份证明和有关凭证均应在有效期内。

上海电瓶车上牌有什么要求

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

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

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二是根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核发的《临时号牌》。

三、申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当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分两阶段开展: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14年9月1日后(含本数),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

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不含本数)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日后(含本数),《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一)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

(二)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未取得正式号牌的。

2021上海电瓶车上牌政策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承诺书》(式样附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申领临时号牌,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身份证明。所有人是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下载、打印)。(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所有人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补领、换领临时号牌的,2014年9月1日后办理。八、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九、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执行。2017年3月1日后,禁止上道路行驶。十、2014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如国家、本市标准调整,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纳入产品目录的,其所有人可以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符合机动车标准,按照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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